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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清(清城)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广德(英德)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广佛(佛冈)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根据《清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清远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安〔2023〕12号)相关工作部署,我局制定了《清远市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燃气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广东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清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清远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及《清远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全方面开展集中攻坚阶段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工作部署,结合我市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此行动方案。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省安全生产65条硬措施和清远72条具体措施,全面压实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参建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工程建设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止建筑施工领域燃气安全事故。 通过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对全市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开展一次“全覆盖”排查,督促责任企业及时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严肃查处建筑施工领域燃气安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提升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燃气安全意识;消除安全监管盲区,完善房屋市政工程燃气安全监管机制,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构建房屋市政工程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1.精准排查燃气管道信息。建设单位要精准排查拟建项目范围内及周边燃气管道情况,向设计、施工企业等相关参建单位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及环境信息。 2.严格开展开工前燃气安全排查。在建工地施工影响范围内有燃气管道设施的,设计单位应提出保护燃气管线安全的具体书面意见。施工单位在编制基坑、基础等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中要充分考虑施工对燃气管道安全的影响,并征求燃气管道权属单位意见,复核地下燃气管道准确信息,明确具体保护或迁移措施。开工前,施工企业应邀请燃气管道产权单位对本工程开展燃气安全排查,燃气管道产权单位书面确认同意后方能开工。属于超规模危大工程的,应严格履行专项方案的审批、论证程序,做好燃气管线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做好燃气管道保护措施和警示标牌标识。 3.严格开展施工监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对涉及燃气安全的工程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在制定监测方案时应明确对燃气管线安全的监测要求。属于超规模危大工程的,第三方监测方案要纳入专家论证内容,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发现异常要及时报告。此外,施工企业在基坑施工过程中应严格开展施工安全监测,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 4.全面检查施工消防方案编制情况。施工企业应将易燃、易爆气体(物品)储存及使用安全要求、纳入项目施工消防专项方案或编制用气安全专项方案,明确安全管理措施,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5.全面检查施工现场动火管理情况。施工企业应制定动火施工专项方案,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没有动火监护人或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6.全面检查施工现场氧气、乙炔气体储存和使用安全情况。施工单位应从正规经营企业采购氧气、乙炔瓶,要核查经营企业经营资格(营业执照、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新购或换气的氧气、乙炔瓶进入施工现场应经监理企业查验。施工现场使用的氧气、乙炔瓶应距火源距离≥10m,并应采取避免高温和防止暴晒的措施;气瓶应分类储存,库房内通风良好,并配备足够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设置安全标识牌;空瓶和实瓶同库存放时,应分开放置,两者间距≥1.5m;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应≥5m,二者与火作业点的距离≥10m。 7.全面核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资格。现场电工、焊工(电焊、气焊、切割)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特种作业证件,监理企业应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进行审核把关,施工单位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 8.全面排查是否在违规存放或使用醇基燃料(环保油)。杜绝在工地食堂和其他任何区域储存和使用醇基燃料(环保油)的情况,凡发现使用的,一律督促改为用电、用气等方式,并建立问题隐患台账,严格整改落实。 9.严格核查供气企业证照手续。工地生活区使用燃气的,施工单位应与供气企业签订用气安全协议,并核查供气企业证照手续是否齐全(燃气经营许可证、充装许可证、危货运输许可证)。 10.重点检查工地厨房燃气使用安全。一是工地厨房与锅炉房、变电间等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要求,使用的燃气罐应单独设置存放间,存放间应通风良好,并严禁存放其它物品。二是供100人以上就餐的工地饭堂使用燃气应加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和紧急切断阀,天然气灶具、气表、热水器周围严禁堆放易燃物品。三是工地使用充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超出使用年限或未经定期检验的禁止使用,燃气瓶身应喷涂各供气单位的专用瓶图形标识。四是燃气使用应严格按“一瓶一管一灶”要求,严禁“一瓶多连”,应使用长寿命金属专用波纹连接管,管长不低于1.2米,不超过2米,坚决禁止使用“双气源”。五是燃气罐减压阀应具有自动断气保护功能,燃气灶具应有熄火保护装置。六是工地食堂使用燃气时,应保持室内通风,并开启油烟机、排气扇等排气设施,及时排除燃气燃烧产生的废气。七是使用燃气过程中,应有人监护,防止汤水溢出扑灭火焰或干烧造成事故。 11.除工地生活区厨房、洗澡房、锅炉房使用燃气外,其他区域非必要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第一阶段:自查整改及集中攻坚。从即日起至11月底,各园区、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督促各房屋市政工程参建企业对照《清远市房屋市政工程燃气安全隐患自查整改清单》严格开展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表于2023年10月15日前报送属地监管部门。各主管部门结合企业自查整改情况全面排查房屋市政工程燃气安全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工地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 第二阶段:巩固提升。从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底,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各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回头看”,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整治情况进行核查,督促各企业将工地燃气安全纳入项目风险管线管控清单,建立建设工地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第三阶段:构建长效机制。2024年7月至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建设工地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完善建设工地燃气安全管理措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工地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建立建设工地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一)认真严格开展燃气安全排查。各参建企业要高度重视做好建设工地燃气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重要性,组织专业力量对照本通知要求对表逐项检查,严禁“走过场、任务式”自查整改,监理企业对施工单位的自查整改情况要认真复验。对未按要求自查整改,或自查整改后工地仍存在明显燃气安全隐患的主管部门将从严处理。 (二)严格开展监督检查。各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围绕重点排查整治内容,联合燃气主管部门或组织动员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检查,避免“多头检查”影响企业正常施工活动,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认真核对企业自查自改情况,大力排查建设工地燃气安全风险隐患。要建立工地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走过场”,查不出问题或者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三)及时完成隐患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确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消隐患。 (四)严格精准执法。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达到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的、影响恶劣的、施工造成燃气安全问题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高压态势。 (五)加强督促指导。我局将结合相关专项行动对各园区、各县(市、区)建设工地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核查,并组织住建排查小组加大对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排查力度,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将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工作中失职失责的,不作为慢作为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从严从重追究责任。 (六)加强信息报送。各主管部门要将工地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按要求及时报送属地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并在各阶段工作时间节点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报送阶段工作总结至我局。(联系人:梁永坚,联系电线)。 1.建筑设计企业是否精准排查拟建项目范围内及周边燃气管道情况并向设计、施工公司等相关参建单位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及环境信息 2.开工前,实施工程单位是否有取得燃气产权单位对本工程燃气安全的书面确认记录 11.气瓶是否分类存放,库房是否通风良好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是否设置安全标识牌 12.空瓶和实瓶同库存放时,应分开放置,两者间距≥1.5m;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应≥5m,二者与火作业点的距离≥10m 14.实施工程单位是否与供气企业签订用气安全协议并核查该企业证照手续是否齐全 15.工地厨房与锅炉房、变电间等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16.供100人以上就餐的工地饭堂使用燃气是否有加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和紧急切断阀,天然气灶具、气表、热水器周围是否有堆放易燃物品 17.工地使用充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是否超出使用年数的限制或未经定期检验,燃气瓶身是否喷涂各供气单位的专用瓶图形标识 18.燃气使用是否严格按“一瓶一管一灶”,是否存在“一瓶多连”,连接管管长是否不低于1.2米及不超过2米,禁止使用“双气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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